中际联合(605305):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理部门。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公司各级相关部门有配合义务。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录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编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通过向相关方发送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2、知情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3、亲属关系名称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等;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5、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致尊敬的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的(或提供的) (事件)属公司尚未公开披露 的内幕信息。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1、请贵单位/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管理,我公司将对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2、请贵单位/个人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简称:中际联合,证券代码:605305)。 3、不得在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中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4、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