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605305):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6:46:0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际联合: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提前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3、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述第1项标准的。

(五)重大事项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动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时,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重要信息的情况介绍,包括该重要信息内容、主要事项及发生该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2、该信息所涉及的协议、合同等;
3、该信息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及法院裁定或判决等相关资料;
4、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信息相关事项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5、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依法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整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并存档。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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