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605305):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证券部,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3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当届董事会任届期满止,可连聘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要求参照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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