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泰医药(68824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宣泰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等事项); (五) 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 内部审核程序; (九)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追究责任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信息 披露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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