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300448):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为了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认同和支持,通过开展或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保密义务的主体,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从事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时,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也不得通过私下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时,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时,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在接待过程中,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所处行业情况、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合作与竞争及各自的优劣势说明等; (三)已披露的法定披露信息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激励、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沟通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媒体、投资者来访或调研,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且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原则上应自理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来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来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来访的主题及大纲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来访记录、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并将该表及接待过程中用到的演示文稿(如有)、提供的文档(如有)等附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 前款规定的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更正,拒不更正且可能或已经造成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违规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其他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3),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来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注意言语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1:承诺书 承 诺 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二、双方在此过程中,双方会向对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乙方应在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前2个交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使其能够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采取措施保护该保密信息的机密性。 9、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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