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生科(301509):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8:11:40 中财网
原标题:金凯生科: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或特别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或特别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重各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舆情管理委员会为公司舆情管理应对部门,由董事长担任主任,董事会秘书担任副主任,其他委员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调配公司各种资源,统筹舆情管理的各项事宜;
2.建立负面舆情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司负面舆情的防范;
3.对于负面舆情处置,统筹安排,授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六条舆情管理委员会下设舆情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作为日常舆情应对机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舆情工作组处理具体舆情工作。

舆情工作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随时跟踪舆情信息,做出应对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
2.具体落实负面舆情处理;
3.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与公众媒体接洽等方面所需的资料。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由舆情工作组管理,主要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原则: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主动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动向,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化原则: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舆情工作组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报告;如为重大或特别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或特别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管理委员会主任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委员会会议,就应对重大或特别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控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未及时与媒体沟通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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