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600302):标准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见附件一); (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见附件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1: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4、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并报董事会秘书登记; 5、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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