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600763):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9:05:36 中财网

原标题:通策医疗: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证券简称:通策医疗 证券代码:600763 编号:临2025-023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 〔1995〕12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 函[1995]12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
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330000000002790。 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 监发〔1996〕3号文批准,由发起设立 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02930559P。 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 证监发[1996]3号文批准,由发起设 立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258号和证监 发字〔1996〕259号文件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60万 股,均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 股票于1996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10月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60万股,于1996年10月30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日用品、 消毒用品的销售,投资管理,经营进出 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 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医疗器械、日用品、消毒用 品的销售,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 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回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司回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依 法追究其责任。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 路21号合生国贸中心5号楼通策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如需要在 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在召开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 21号合生国贸中心5号楼通策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如需要在 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公司将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互联网投票系 统、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公司承担。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旦确认,不得变更。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第八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决 定。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 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 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 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者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 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以书面形式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以提案 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候选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以书面形式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以 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第一百条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期间或者生效后 的六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 业秘密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之前均有效。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期间或者生效后的 六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前均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及薪酬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战略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超过下述“交易”标准之一的重大 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会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超过下述“交易”标准之一的重 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券监督部门 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券监督部门或 者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根据公司需要,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部分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根据公司需要,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部分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 告;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标准以下 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 和委托理财等事宜,对高于前述额度的 事项均需报董事会批准;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会报告;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 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标准 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 产抵押和委托理财等事宜,对高于前 述额度的事项均需报董事会批准;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超过1/2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由参 加会议的董事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 和表决采用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 式。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 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董事 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 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该决议于最后签 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 以传真、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 函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须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 案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 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 后,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 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专人 送达或者邮寄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 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及薪酬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同时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第一百五十八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 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 寄或者传真等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 邮件、邮寄等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审计委 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并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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