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6883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华泰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8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号),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注册申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1.56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万元。截至2022年8月24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4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5-00008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一)前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之一“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嘉兴瑞华泰。为了保障前述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以及方便公司管理,公司拟向嘉兴瑞华泰提供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前述募投项目。本次借款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在借款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期汇入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发生转股,转股部分对应金额的借款相应停止计息。 (二)本次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鉴于前次募集资金借款已基本投入完毕,且借款将于2025年9月到期。目前,该募投项目尚处于产能爬坡、生产效率逐步提升阶段,单位成本相对较高,尚未实现盈利。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述借款进行续借,续借期限3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借款利率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利率,若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发生转股,转股部分对应金额的借款相应停止计息。 四、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嘉兴瑞华泰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嘉兴瑞华泰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嘉兴瑞华泰、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嘉兴瑞华泰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提供不超过33,000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之一“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建设内容,有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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