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300078):远期结售汇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等,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如无法明确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的准确金额时,公司需要进行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审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币收款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须在内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超额度操作。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预计编制远期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审议。在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九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经董事长同意,或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5、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6、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董事长和内审部报告相关情况。 7、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及各子公司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外汇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外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若发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门立即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当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财务部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结售汇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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