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30007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1、每位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无效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来确定当选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当选董事人选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包含本数,“少于”“超过”“多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实施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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