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301162):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1-2 二、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1-2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658号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2025年7月31日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公告格式(2025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国能日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 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 告格式(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5年 8月 22日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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