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688398):赛特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人员的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和本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职责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二、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会计、经济、生产经营等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审计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三、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审计部的权限 第二十条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子、分公司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等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评价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召开及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同意作出制止决定;特殊情况,审计部有权先做出制止决定再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凭证、账册、资产等必要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规定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反映,需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并评价其执行受聘工作的业绩。 五、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目标、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批准组织实施。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审计部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二)审计部依据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按时间表逐一书面向被审计对象发出通知,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部门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五)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六)提交审计报告。 (七)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八)被审计对象、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 15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批准组织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九)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六、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七、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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