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电(83077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公告编号:2025-079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0: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任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的审计机构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外部审计机构合同等相关材料; 3.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5.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议案、报告等材料进行讨论、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2.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3. 对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4.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规定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的委员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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