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星龙(83307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77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适人选; (三)了解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或聘任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传真、通讯方式召开,表决以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议以通讯方式作出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十三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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