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星龙(83307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71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审慎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财务中心收到汇总表后应及时转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经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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