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禧科技(87185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15:37 中财网
原标题:泓禧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8月 21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用货币资金、其他货币性资产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与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订。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项目: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资金使用、归还、核算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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