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禧科技(871857):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8月 21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等方式实现对各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公司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符合公司要求者,母公司有权提请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十四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理、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按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母公司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母公司要求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监事会(如有)、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议情况送达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可能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母公司报告相关事项,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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