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惠电子(83350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025202510502092 致: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年8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上公2025 告了《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14:00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竹路1号公司5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浩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通知一致。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15:00至2025年8月21日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385,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合计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经本所律师验证,前述人员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废止〈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关于选举赵浩华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01、《股东会议事规则》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4.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0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4.0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4.08、《承诺管理制度》 4.0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4.1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4.12、《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4.1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4.14、《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4.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4.16、《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4.17、《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4.1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4.1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废止〈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3、《关于选举赵浩华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4.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01,385,526 100% 同意股数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0%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0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0% 0 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4.0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08、《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0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2、《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4、《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101,385,526 100% 同意股数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6、《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0%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7、《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4.1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股数101,385,52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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