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迪信息(8397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30:50 中财网
原标题:联迪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5-055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除董事会秘书不符合任职资格外,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