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迪信息(8397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8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 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在股东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的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 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搜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2.公司应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 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系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 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3.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 投资者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2.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4.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八) 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全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三)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六)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事务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六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八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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