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球冠电缆(92068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31:02 中财网
原标题:球冠电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682 证券简称:球冠电缆 公告编号:2025-052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未经公司批准,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核查,核查形成书面报告后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同意,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公告执行。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不限于:申请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合同复印件、不存在潜在的或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四)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下述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的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由公司财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签署。

第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申请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事宜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针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聘请的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公司开展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
(二)协助、参与担保事宜的谈判;
(三)起草、审阅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四)接受委托,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情况的同时应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保证按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陈述公司全部担保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有过错的责任人,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内部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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