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二条 公司由李惠勇、付国军等22名
股东作为发起人,在山西科达自控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
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 公司由李惠勇、付国军等22名股
东作为发起人,在山西科达自控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在山西
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01007246191751。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
原学府园区开拓巷12号10幢(创业大
楼B楼三层及一层东部)。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
府园区开拓巷12号10幢(创业大楼B楼
三层及一层东部);邮政编码:030006。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28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350,350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
管。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728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728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5,350,35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05,350,350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
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
| 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
| |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
|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该条删除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
位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
| |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
|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
过 8000万元和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30000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募集资
金的使用;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50000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募集资金的使
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审议
上述第(九)项内容的,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审议上述(十三)项内容的,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
董事和各位股东。 | 第五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
|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通知主办券商及北交所。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北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产
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
|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
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
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示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示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
并由董事会相关人员负责保存,保存期 |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 限为 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 |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
|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
事除外)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
董事人数。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
提案。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
|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
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2 名股东代表与 1 名监事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时,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上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股东会
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自上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第二日起 |
| 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日第二日起
开始。但董事会、监事会因特殊情况未
能如期换届的或在董事会、监事会某一
届任期内增选、补选、改选董事、监事
的,则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此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 开始。但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
的或在董事会某一届任期内增选、补选、
改选董事的,则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此次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
| (七)被北交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
|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
|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
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三名独立董
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应符合北交所规定的资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三名独立董事,
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
|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在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不得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
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制定独立
董事的工作细则。 |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
| |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
| |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
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
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
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制定独立董事
的工作细则。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
工代表董事一名。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的股
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 |
|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
论、评估。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
由董事会审批:
(一)审议如下重大交易(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由
董事会审批:
(一)审议如下重大交易(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需由 |
| 过150万元。
(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需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三)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以下标准的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并应当及
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8000
万元以下和累计贷款金额30000万元以
下的贷款事项;
(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
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以下标准的关
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并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0.2%以上,且超过300万
元的交易。
(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由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0万元且50000万元以下的贷款事项;
(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董
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如其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
| 是法定代表人);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决定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1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或1,0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
过3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过
15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7、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的交易, |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1,000
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超过30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超过15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7、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的交易,或不超
过300万元的交易;
8、公司累计贷款金额10000万元以下的贷
款事项;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五)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并决定薪
酬。 |
| 或不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七)根据公司《财务付款报销管理办
法》的权限,审批相关财务付款报销事
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六)根据公司《财务付款报销管理办法》
的权限,审批相关财务付款报销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
通信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
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交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
| |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当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
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五)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
|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
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之外的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和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聘
任或解聘公司部门部长,在做出前述决
定前应征求董事长意见。
(九)根据公司《财务付款报销管理办
法》的权限,审批相关财务付款报销事
项,如超过其权限范围的报销事项,需
提交董事长审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
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之外的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七)根据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
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管理人
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及
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九)根据公司《财务付款报销管理办法》
的权限,审批相关财务付款报销事项,如
超过其权限范围的报销事项,需提交董事
长审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 该章节删除。 |
| 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
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
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 |
|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
|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会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
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山西省证监局和北交所 |
|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山西省证监局
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披
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
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工作。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
信息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 |
|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或邮件方式进行。 |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或邮件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
| |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
|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一)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制度》废止。同时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因公司于 2025 年 7月 11日实施完毕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截至2025年 7月 11日止,公司已转增股本 30,590,350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590,350.00元,公司总股本由 77,280,000股增加至 107,870,350股,注册资本由 77,280,000.00元增加至 107,870,350.00元。
因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520,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7,870,350股减少至 105,350,350股,注册资本由107,870,350.00元减少至 105,350,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