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833284):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46:19 中财网
原标题:灵鸽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健全董事会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如有)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若出现紧急情况或股东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当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之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若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及签署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对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会议进行表决,出席董事应当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电子通信表决(包括传真投票、电子签名表决等),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出席董事应当选择其中一项表明表决意见,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项以上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仍坚持不选择的按表决意见为弃权处理;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按表决意见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档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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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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