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基因(83734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5-062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 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及规范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 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 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具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定价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书面协议原则; (四)关联方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 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采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 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 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 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 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4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4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八)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 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应由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没有金额限制或者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时,公司应根据交易标的性质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必要时还应听取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及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 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事前批准。 第三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 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四)有关股东可以就关联董事回避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 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 (五)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 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股东会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列文件: (一) 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 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 (三)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 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 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按本制度规定回避表决; (二)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三) 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在股东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 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八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 过一年。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获得批准,不得执行。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披露须经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应否需要经过有 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 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 部分信息。 第四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应与《公司章程》中 相关词语、简称的释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会审 议批准。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