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达(603931):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7:04:13 中财网
原标题: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决策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研究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战略研究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研究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研究小组;
(四)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战略研究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研究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研究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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