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列示如下:1、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3、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不涉及实质修订,未在下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维护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
|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为虢晓彬、孙狂飙、
刘峻峰、李竹、郭宏、镇晓丹、刘怀宇、李
开泰、程立平、龚敏玲、王葆春、梅莉莉、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广州致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萍乡西域至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广州伟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广东洪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前海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
以原广东德生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人民币253,400,883.52元按1︰
0.3946316的比例折为股本,其余部分作为
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的出资
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为虢晓彬、孙狂飙、
刘峻峰、李竹、郭宏、镇晓丹、刘怀宇、李
开泰、程立平、龚敏玲、王葆春、梅莉莉、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广州致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萍乡西域至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广州伟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广东洪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前海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
以原广东德生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人民币253,400,883.52元按1︰
0.3946316的比例折为股本,其余部分作为
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发起人的出资额、
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
| |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
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
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
应对公司信息负有长期的保密义务,未经公
司书面同意,股东根据本章程取得的公司信
息或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
| |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 |
|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
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
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
| 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
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
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
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
向公司股东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项;
……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
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5)最近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
员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向责任人员进行
追责。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合理确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合理确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
|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
件、股票账户卡。
…… |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告。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1)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
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
选举产生;
…… | 第八十三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程序为:
(1)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董事会书面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 第八十三条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 第八十四条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含职工代
表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含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
|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相关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 第九十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
| 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
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5)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
监督和合理建议;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
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
| |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
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
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
设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
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发生的下述须对外披露的交易事
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该
等交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到须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则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公司发生的下述须对外披露的交易事
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该
等交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到须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则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联
名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现场记名投票、举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现场记名投票、举手、电子通信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
| |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
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
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
| |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
| |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1)项至第(3)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
| |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一条第(4)-(6)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8)决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及分
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任命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2)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制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制作。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
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于编制年度报告或半年
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
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于编制年度报告或半年
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 |
| 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
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
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
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
……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过
半数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
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
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
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
……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
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
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
信息。公司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
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 |
| |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3)以公告方式送出;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3)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
或公告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
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
| |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1)项、第(2)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
|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百条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至少”,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过
半”、“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至少”,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
本数。 |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更名为《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更名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并修订、制定以下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