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股份(00083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7:21:15 中财网
原标题:国安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1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
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
的规定以及本制度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件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事件履行合法的
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报
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
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50%
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的股权比例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投资的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
要求及本制度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本制度所称
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
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忠实诚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制度所规定
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保持日常信息沟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与本公司相关的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分管
领导,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除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公司其他人员须经培训和
授权方可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接受媒体采访、在公
开场合发表与公司有关言论。

第十四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
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
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授
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报告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董事长(或其指定董
事)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应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
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十二)金额较大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提供或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
包等;
(十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本款(一)至(十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
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六)合并、分立和分拆;
(十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八)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二十)回购股票;
(二十一)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三)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
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十四)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
责任;
(二十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二十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七)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
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二十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总经理外的
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五)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三十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三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
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
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十一)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四十二)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
变动;
(四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十四)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重大交易的判断标
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主要包括:
(一)对于非关联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应当及时披露。

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项第(4)或第(6)小项标准,
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及时披露。

(三)重大交易适用审议标准的计算及其他要求
(1)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二)
项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二)
项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对于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交易,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
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交易,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
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前两款要求的审计报告
或评估报告,如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基准
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
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前两款规定要求的时限。

(3)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
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
计报告。

(4)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购买、出售
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本条第(三)项第2款
标准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5)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①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②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③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④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述规定。

(6)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④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⑤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⑦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议前述第⑤小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及时披露:
①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的;
②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7)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
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8)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
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9)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
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
(一)、(二)项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但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
(二)项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
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一)、(二)
项规定。

(10)公司发生适用于连续累计计算的重大交易事项
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项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二)项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
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且披露本次交易
涉及的符合本条第(三)项第2款标准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1)公司发生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交
易,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
(一)、(二)项规定。

(12)公司分期实施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13)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4.4条第(三)项
至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第(一)、
(二)项规定。

(14)公司在交易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
展期交易的,应当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5)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披露和履行
相应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金额较大的日常交
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二)金额较大的日常交易适用信息披露标准的计算
及其他要求:
(1)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
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一)
项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
金额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2)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
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条第(一)项
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
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
布提示性公告,并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
本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
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3)对于已披露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公司应当关注
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如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
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适用该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
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
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
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
过50%。

上述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
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
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第三十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财务、审计、证券等有关部门汇总公司本
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修改;
(四)提交独立董事审核;
(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八)在指定媒体披露;
(九)报送地方证监局。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公开信息的报告、审核及信息披
露流程:
(一)公司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
息及文件上报公司办公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办公室拟定有关的公文流转程序并负责
相关文件的传递;
(二)董事会秘书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
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证券部门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或
建议、有关部门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前述文件一并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四)如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
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审阅,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五)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
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
(或其指定董事)审核;
(六)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披露,未达披露标准的董事会决议报备深交所。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等建立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财务
信息的日常审核、管理和监督,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制
度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统计报表的编制以及
对下属公司计划及财务事项的管理等工作;公司审计部门
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
营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需披露的财务信息由财务部
门汇集,部门负责人仔细核对后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及审计
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披露
事宜。

第三十四条 如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披露
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如实汇报,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认为仍应如实披露时,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
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
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公
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其它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
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
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工
作应按照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确保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
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传闻核实、澄清与异常波动的处理流程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涉及公司的传闻,对公司造
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或澄清,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针对市场传闻的调查核实应当对其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逐项核实。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
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
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
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调查、核实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相
关文档、录音录像等调查资料应当按照本制度存档管理的
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传闻核实与澄清的处理流程:
(一)任何知悉传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
工等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传闻造
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征求公司其他
部门的意见;
(三)如认定该传闻对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董事会秘书组织人员对传闻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
上报董事会,并经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审核后,以董
事会名义发布关于核实传闻的临时公告;
(四)如经调查、核实认为该传言不属实,董事会秘
书将澄清报告上报董事会,并经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
审核后,以董事会名义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董事会
除应当对是否存在传闻及具体情况进行核实,还应当向控
股股东函询是否存在涉及公司的重大事件,对是否存在第
二十一条列示的尚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进行核实,
由董事会秘书将核实结果汇总上报董事会,并经董事长
(或其指定董事)审核后,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异常波动公
告。

第七章申请暂缓与豁免的流程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家机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

涉及商业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因涉及商业秘密申请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或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豁免事项,参照《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申请暂缓与豁免的流程:
(一)当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第二十一条列示的重大事
件时,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符合申请暂缓或者豁免进
行判断;
(二)如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董事会秘书就重大事
件的审批程序等提出意见或建议,证券部门起草相关申请
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前述重大事件说明文件及申请文件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审核;
(四)如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
关文件送达董事审阅,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五)前述申请文件经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审核
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如申请暂缓或者豁免的事项不再符合第四十三条相关
条件,或期限届满、原因消除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同
意的,则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二条相关流程,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监管文件的处理流程
第四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主要指中国证监会、
地方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北京
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进行内部通
报,并负责组织落实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十七条监管文件的处理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门或对外联系人收到监管文件后,
应及时交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监管文件进行分类处理,如仅为
一般通知事项,则向涉及部门或公司内部通报;
(三)如为日常调查事项,则交证券部门进行填报,
必要时向公司其他部门确认调查内容;
(四)如为监管函、问询函等文件,则及时报告董事
会,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报,组织人员落实文件问询情
况,编写相关回复材料,协调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如
需),将前述文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或其指定董事)审核后,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
进行回复;
(五)如为现场调查等文件,则及时报告董事会,向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报,组织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接待与
落实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以及资料提供、访谈安排等
工作,后续如有处理要求或整改意见,则组织人员进行落
实,将相关资料或整改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
交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审核后,向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八条 处理监管文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
料应当按照本制度存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存。

第九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设立专卷存档
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要分
类专卷存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所形
成的书面文件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公司章程》及《档案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包括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股东单位、投资机构、媒体等)
时,应做电话、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联系的文字记录并存
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联络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有关文件的存档
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
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投资机构、新闻媒体等谈论涉及对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按照《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
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
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
良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任何人员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
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和授权擅自对外
发布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
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人员因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公司尚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外部
人员擅自披露、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同时废止。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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