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股份(00083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第六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应突出 第七条 质量因素,不以报价水平为决定因素,对于低价竞争、恶意 压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 审计费用应当根据市场公允水平、同业轮换普遍情况变化、 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九条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 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第十条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第十一条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 第十二条 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 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 审核程序。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 第十四条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 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 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 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 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承接 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 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除发生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 第十五条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第十六条 前6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 法进行公告。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第十七条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改聘会计师 第十九条 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第二十条 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 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 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第二十二条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法违规的,应向相关司法机关 报告。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第二十四条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 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解释,提交公司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第二十六条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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