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股份(00083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流程,提 高工作效率,进行科学决策,确保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依法 行使权利、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董事长(联席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 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 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 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并 更新相关议案内容及材料。不足3日的,应当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者取得参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说明情 况并更新相关议案内容及材料,且取得参会董事的认可后 召开。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 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视实际需要,通 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一)对外提供担保; (二)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前,参会董事应当认真 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关议 案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充分保证参会人员 发言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的表决项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情况。董事 应当从上述表决项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表决项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 董事拒不选择或因故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董事选择反 对或弃权的,必须申明理由,并由会议记录人记录在案。 参会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未获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在有 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1个月内不应再次 进行审议。 第六章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 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