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600366):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7:46:08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韵升: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的外汇资金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

(二)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付款、存款或外币货币性往来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四)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和审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套保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经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审计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三)证券投资中心:负责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经中心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按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与决策。

(二)财经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财经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四)财经中心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五)财经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中心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范围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财经中心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五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风险对冲资产价值(即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档案及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条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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