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00136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名。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九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条 提出的议案应符合如下标准: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根据以下方式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视频显示在场、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五)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议案的审议: (一)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表决。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 (四)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过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五)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六)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视频会议、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担保事项的议案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若有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规则;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涉及本规则内容时,则适用新颁布的相关生效规定,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或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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