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以下制度进行修订及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
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一元。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1,315,742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1,315,742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1,315,74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41,315,742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3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50%的股份。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
| |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
|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删除 |
| | 第三十五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述相关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
| |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
| |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
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八)审议批准下列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
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下列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根据需要在股东会通知中
选择的地点。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将设置
会场。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
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
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
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
告,并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
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时及时公告,并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
义务。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九)(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九)(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
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
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
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取
累积投票制度。 |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但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
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述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
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
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
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但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的
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
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
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
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
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
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
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
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
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
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或者第(六)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或者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
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
计入出席人数。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1/2。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六)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
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条规
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条规
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
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
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
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
|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
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两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
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
密。 |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
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两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
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
密。 |
|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
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
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
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
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
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
| 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
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拟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
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
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
| |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100万元。
6、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
执行。
7、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7、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3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
事长批准后执行。
8、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
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公告;
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公告、
电子通信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
前5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
以采用电子通信、举手或书面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
| |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委员会(即战略与环境、社会、治理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6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
|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对
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
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
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财务总
监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签署重
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 |
| 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董事
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
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
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
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
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
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
的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
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
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
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 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董事
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
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
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
第(六)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
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
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 |
|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
用途,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
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
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的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
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
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
用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
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
|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通信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话、电子通信方
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
|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也可以
不按照持股比例减资、仅有部分股东减资
而其他股东不参与减资。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
|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产的,可以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注:根据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将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相应条款(原一百三十七条至一百五十条)。将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修改为保留四位小数。因不涉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本次《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