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新钢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 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三分之二以上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 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董事会办公室为 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便其履行职 责。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委托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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