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新钢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8:55:56 中财网
原标题:新钢股份:新钢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
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三分之二以上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
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董事会办公室为
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便其履行职
责。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委托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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