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 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少于1/3,且至少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如设置前述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负责指导ESG管理。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已在3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监会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 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在独立董事的遴选过程中,应尽 量选择会计、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专家作为独立董事; (五)身体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有社会责任感、 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足够时间和精力、有较强事业心的专家; (六)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的规定; (七)不是中管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 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八)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不得存在 下列不良记录: (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存在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1/3以 上;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 的;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六)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会通知公告时,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本指引附件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当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监管部门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 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或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鼓励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 日内由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 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证券监管部门 出具了不适当人选函的,经公司核实无误后,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 以撤换。 (一)在证券监管部门举办的独立董事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考 试中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补考成绩不合格的; (二)证券监管部门认定该独立董事不熟悉上市公司情况的; (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该独立董事存在应发表而未发表独立意 见的情形,或者发表的独立意见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或对达到 事前审核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未予以认真审核,情节严重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该独立董事知晓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而未及时反映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的; (五)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未切实有效开展好相关工作而被证 券监管部门认定有责任的召集人及其他独立董事;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未能切实配合好相关监管工作的独立董 事;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独立董事不适当人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与风险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所列相关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秘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年。 第三十七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经核实无 误后由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 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加有关监管机构举办 的岗位培训,提高公司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平。 第六章 独立董事义务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勤勉尽责,应按时出席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表达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了解、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同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及作为专门委员会成员所涉及的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经常学习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并指导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监督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 于15个工作日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利用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 的地位,切实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五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积极配合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 管工作。及时、如实地答复上述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调查涉及 的资料,接受问询及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相应的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独立董事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二)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 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 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五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 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应就考察情况出具书面的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工作报告。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 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等事宜进行充分沟通。 第五十七条 年报审计期间的沟通、意见及建议职责: (一)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要求公司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沟通意见函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会。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 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 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 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 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 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的,任职后应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 后续培训,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 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监管部门授权的单位统一安排进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会议 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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