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00090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中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 度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 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 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 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媒体采访、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 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理岗位,明确其工作职责,妥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有关内 部资料,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上 述有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申请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将可能需 要披露的信息制作成书面文件,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 指定专人负责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并做好保密措施;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需要进 行公开披露,并履行内部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四)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根据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等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告知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董事长报告; (三)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 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2、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审 核; 3、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 交易所后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程序: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有关负 责人报送的信息涉及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报告不及时, 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 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等。 2、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3、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4、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 报告。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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