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000906):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9:05:51 中财网

原标题:浙商中拓: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5-58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8月21日上午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变更及修
订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
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截至2025年6月16日止,公司已收到32名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缴纳的1,101,500份股票期权行权款人民币5,408,365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5〕155号),本次行权后,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101,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306,865.00元。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为人民币709,663,179元,股份总数变更为709,663,179股。

公司已于2025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股本变动登记手续,公司股本总数由
“708,561,679股”变更为“709,663,179股”。公司拟对变更注
册资本涉及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
下:

条目(现)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8,561,679 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9,663,179 元。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08,561,679股,均 为普通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09,663,179 股,均为普通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内容主要涉及:
1、取消公司监事会,删除“第八章监事会”以及其他章节
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后续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专节;调整股东权利以及相关细节;调整股东会、
董事会职权;完善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将“股东大会”相关表述
改为“股东会”等,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目(现)《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 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出资人、公司、公司党委 (纪委)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 人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公司党委(纪委)班子 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
   
第三章党组织  
第二十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 履行以下职责:公司党委按照《党章》的规定发挥领 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 以下职责: ……
   
第四章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一元。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南方建材集团有限公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9000万股,出资方式 为经评估确认的13783万元净资产(货币 资金、实物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后并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 之日起。公司发起人为南方建材集团有限公 司,出资方式为经评估确认的13,783万元 净资产(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折股,出 资时间为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并办理了 财产转移手续之日起,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
   
   
   
   
   
第三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 ……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 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三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种义务。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二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四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以及本条前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院撤销。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八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五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九)发行股票、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的其他担保情形。(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其他担保情形。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 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2/3 (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九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六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六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的意见 及理由。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七十条……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第七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七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述职报告。
   
   
   
   
   
   
   
   
   
第八十五条……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第 三项以外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债券除外)作出决议; (五)决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三项以外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九十四条……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 董事提名的程序为:
   
 的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 举时,以及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 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向董事 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除独立董事)或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一)在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时,以 及董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 时,应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 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 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向董 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超过一名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选举超过一名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上述董事选举的实施安排可以适用 于非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 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补选。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下列情形下,辞任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 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 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其辞职生效1年内仍然有效。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 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第一百一十四 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 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 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其中至少1名为会 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1人。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 条公司董事会在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 委意见情况下,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 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程确定的范围 内,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发行股票、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一)制订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方案; (十二)制订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 案; (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 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 的,董事会授权公司办公会审议,并经董 事长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金额 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15%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的,由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由公司办公会批 准后实施。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同时低于 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以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金额在20,000万元以内 的,董事会授权公司办公会审议,并经董 事长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金额 超过20,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15%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的,由公司股 东会批准后实施。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 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由公司办 公会批准后实施。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 上,同时低于3,0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下,由公司董事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还应当披露符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 ……会批准后实施。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还应 当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第一百二十三 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 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监事会、党委会或1/2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党委会或者1/2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 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 者电子通讯方式。
   
   
   
   
   
   
   
   
第一百三十一 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 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 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 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 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 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 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 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一 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 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 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 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 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 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 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 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 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ESG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
   
   
   
   
   
   
   
   
   
   
   
   
   
  包括目标、规划、政策 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 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 董事会汇报; (五)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 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 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至6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至(六)项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 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 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 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 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由《总经理工作细 则》作出规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免由总 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或者公司发文作出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三 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 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 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七 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公司本着同 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 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 以执行。 ……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 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六十八 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 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 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 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第一百七十三 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五 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 条……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二)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数 据电文方式送出; ……
   
   
   
第一百八十三 条公司通知以传真、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 等数据电文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 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 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 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 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 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 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 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 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 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百一十二 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二百一十四 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 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公司章程》删除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人(其中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情 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 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 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 件、传真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除上表有关修订外,本次还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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