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000906):《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 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前签订合 同,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 关联交易定价的原则是: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 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 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则 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既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 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 另加税金及合理利润执行。对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及股权转让等重 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审 计后,以评估价为交易基准价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低于30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由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0.5%以上,同时低于3,0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以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5%以上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还应当披露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5%的规定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1、本办法第七条第12至第16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规定 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 十五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12项至第16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 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 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 五条的规定。 1、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 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 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为计算标准; 2、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为计算标准; 3、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 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 让或者出资金额为计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 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 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 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 失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1、由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关联交易的协议,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等。 2、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予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款第3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所需文件, 并按要求披露所需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适 用于该条的相关规定。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关联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法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 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或本办法未尽 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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