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00255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9:21:04 中财网
原标题:宝鼎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拟披露信息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密意识,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公开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其中部分内容的,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登记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及文件类型(如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二)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如重大交易、客户名称等);
(三)暂缓披露的原因、期限及知情人名单;
(四)内部审批流程及保密承诺;
(五)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说明认定理由及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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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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