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001324):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19:30:44 中财网
原标题:长青科技: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董事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或没有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竞争原则,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水平,保持较高的吸引力及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权责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的价值高低、工作的复杂程度及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称;
(三)激励性原则,薪酬应与业绩考核、奖惩合理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四)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五)战略性原则,薪酬设计以公司战略为导向机制,与公司战略相配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薪酬考核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津贴水平确定。

(二)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领取薪酬,实行标准月薪加浮动年终绩效制。

(三)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领取薪酬,实行标准月薪加浮动年终绩效制。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月薪主要由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性、公司职工工资水平、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二)岗位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岗位的技术高低、责任大小、专业性大小、同行业公司薪酬调研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贡献度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浮动年终绩效实行年度考核制,待经营年度终了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业绩和各项工作的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月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标准月薪,浮动年终绩效按年度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个人的薪酬中预扣预缴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浮动年度绩效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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