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原《公司章程》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582MA1NU2QE9N。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
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1NU2QE9N。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瑞泰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RuitaiNew
EnergyMaterialsCo.,Ltd.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RuitaiNew
EnergyMaterialsCo.,Ltd. |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
| |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3,333.33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3,333.33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
|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
|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
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
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
按规定行使董事会职权的董事)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不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
|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
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
行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发生。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七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各项交易。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批准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七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各项交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
| |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通过的对
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 |
| |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届时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届时在股东会
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
|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
|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
|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
|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
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
主持。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
度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
|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
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书
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
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
| |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将此项工作的结果
通知全体股东;
(四)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非由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及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连续180日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
|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监事会候选人。职
工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
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采取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
别选举)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的选举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
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
|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
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
候选人;
(二)投票方式:
(1)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
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股东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
人,另行推荐董事候选人的,需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和本章程有关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规定执行。
(2)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
票人清点票数,并由主持人或监票人公
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
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
选董事/监事。 |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
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的选举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投票方式:
(1)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
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
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投票权数目。
股东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
人,另行推荐董事候选人的,需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和本章程有关股东 |
| (4)当选董事/监事所需要的最低
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1/2。
(5)如果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
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
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监事,但当
选董事/监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
应达到本条第(4)项所规定的要求。
(6)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
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为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
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
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
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条规
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
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
止。
(7)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监事人数,
则需按照本条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
由公司后续股东大会补选。 | 会临时提案的规定执行。
(2)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
人清点票数,并由主持人或监票人公布
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4)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
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1/2。
(5)如果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
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董事候选人
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
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
票权总数应达到本条第(4)项所规定
的要求。
(6)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
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
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
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
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
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
| | (7)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需按照
本条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
数或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
求时,应当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进行补选,直至补选至符合法律
法规、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和成员。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
出之日起就任。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设立党总支,并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各个支部。公司党总
支设书记一名,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
的党总支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 | 第一百条公司设立党总支,并根
据实际需要设立各个支部。公司党总支
设书记一名,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
党总支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总支。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
|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
| |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
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
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
|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
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 删除 |
|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期结束后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
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之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 |
|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已调整到第六章第三节 |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
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
名。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设董事长1名。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
换承办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上述职权,在不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其他条款冲突的情况下有效。超过股
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董事会的上述职权,在不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其他条款冲突的情况下有效。超过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四)公司董事会对外捐赠权限:
年度累计对外捐赠资金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五)决定其他本章程规定或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应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如下事项:
……
(四)公司董事会对外捐赠权限:
年度累计对外捐赠资金总额超过一百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 资产的1%。
(五)决定其他本章程规定或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应
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认为必要时也可提议、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
| |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
| |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
| |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
| |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除审计委员会
外,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即
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裁(即公司副
总经理)及总裁助理(即公司总经理助
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市场总监;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裁(即
公司总经理)1名,副总裁(即公司副
总经理)及总裁助理(即公司总经理助
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市场总监;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项至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3年,从董事会决议聘任
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从董事会决议
聘任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
任。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
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
第二届监事会
……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
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和实施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
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和实施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
……
4、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
| 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股利不少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述当
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
营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
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述当年实现可分配
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审计机构对公司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或公司报告期末资产负债
率高于7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
营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 删除 |
| 告工作。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用期1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 |
|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
定的第(一)、(二)、(四)、(五)、(六)
项方式进行。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
|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
| |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
|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或
备案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〇六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数据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为准。 | |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前”,均含本数;“少
于”、“过”不含本数,除非另有规定。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过”、
“以外”、“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公司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及文字、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和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订,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附件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