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60009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局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机构,对公 司董事局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局聘免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 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公司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 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局审批。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做好相关人员提名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认真听取公司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及时研究拟 订公司需要选任和增补的新董事、选聘和增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方 案; (二)可在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及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公司董 事局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公司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邀请其他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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