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60009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公司董事局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考核对象中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局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局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局报告,由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 责。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第八条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局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公司董事局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及经营 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局。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