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风光(688439):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并结合《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军工 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 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 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 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 该信息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将依法豁 免披露,按照附件1要求填写登记材料;认为该信息符合本 制度所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 可以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按照附件2或附件3要求填写登 记材料。同时提交书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4)及《贵 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5)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 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附 件 3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 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登记后,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慎核查,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并 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归档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 规定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 错误或疏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1: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报证监局)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 秘密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 X号 登记日期:
附件2: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 X号 登记日期:
附件3: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年第 号 20XX X 登记日期:
附件4: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贵 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振华风光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 本人承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贵州振华风光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 于内幕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 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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