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风光(688439):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 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 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 息披露规范,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 利益。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和公允性,结合实 际管理工作需要,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牵头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的 年度预算统计及预算滚动调整工作、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与 日常经营无关的关联交易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界定等,并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制定和修订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日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以及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 平性、公允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部负责稽核。; (四)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严格 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认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 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 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 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财务部门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及相关信 息,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财务部门提供的公司关联人名单,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在线填报或 更新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赠 与、垫资、担保、贷款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供具有经中国 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 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 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的0.1%以上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 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 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且不超过300万元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 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 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的披露及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已经履行本章相关披露义务及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披露及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履行本章相关披露义务及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一)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 原则、方式和依据、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采用参考市场价格、成本加成 等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息。参考市场价 格的,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获取方法;采用成本加成的,应披露 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定价的合理性等。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 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关联交 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出”、“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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