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301289):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上海国缆检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 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 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 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 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 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 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 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 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 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 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 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的,应提 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的近亲属,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总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或绝对 金额低于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 额低于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 过上述金额或比例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决定;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总经理的解聘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而未续聘; (二)总经理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条情况 需要提前解聘总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 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 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在董事会批准前,总经理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根据公司相关要求承担经济责任。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 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 (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 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 总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 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 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 一致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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