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301289):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11:02 中财网
原标题:国缆检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
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
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
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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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
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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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
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
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
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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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
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
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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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
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

和附件“财务报表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
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
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八
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
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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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产
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
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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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
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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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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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适用。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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