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
|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经武汉市商务局
“武商务[2011]40号”文件批准;在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914201007819530811。 |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经武汉市商务局
“武商务[2011]40号”文件批准;在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530811。 |
|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参照董事长的产生、
变更办法执行。 |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
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执委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主席、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经董事会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经董事会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
通过。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还应遵守以
下规定: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
|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
| |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
| |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
的,前述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
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
|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
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发出股东
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
|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
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
露。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不得提
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
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二)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
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应 |
| 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三)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且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选人的提名。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
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
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董事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且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
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执委会主席、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者说明;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
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六)法律、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
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
| 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1、监事
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
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监事的意
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
要求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
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
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
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
| 东会选举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
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当
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当日。 |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其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董事可以由执委会主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执委会主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可以由执委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执委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
| |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即在其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或者有关协议约定
的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
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 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
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五)听取公司执委会主席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十四)听取公司执委会主席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
的工作;
(十五)确保制订、修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方案
程序合规;确保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合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条
……
二、对外担保的权限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
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二、对外担保的权限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
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 |
|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
|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
| |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
| |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
| |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公司管理层 | 第六章公司管理层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
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执委会设主席1名、
副主席1至2名,委员若干名。执委会主席由董事
长担任。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
的执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合规建设。执委会设
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委员若干名。执委会
主席由董事长担任。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
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其他高级 | 第一百四十五条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 | 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 |
| 第一百三十条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执委会主席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到第一百五十六条 | 删除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
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
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 |
| 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
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
种渠道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
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
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 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董事会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
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 |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
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公
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
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
调整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
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20%。 | 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
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
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公
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
交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 |
| | 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
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
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
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
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
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
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
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
| |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
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
|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一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