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301289):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35:12 中财网
原标题:国缆检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并根据《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
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
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
董事长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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