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301289):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任务与范围 第六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 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 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公司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公司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 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或 公司。 第十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人员及公 司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 的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被审计部门及公司必须按审计决定的 调整意见,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第十一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 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 公司及其负责人,审计组织应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 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领导 提出,公司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公司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 各部门或公司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 背景。 第十五条审计部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 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 计部、公司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公司所进行的内审 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 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 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 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 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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